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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四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长春与被告赵学坡、关群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春,赵学坡,关群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四初字第58号原告:王长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石静,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学武,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学坡,男,汉族。被告:关群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长春与被告赵学坡、关群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赵学坡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长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刚审判员  吴健莉审判员  黄义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