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孙付芹与庞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付芹,庞民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57号原告孙付芹,女,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庞民景,男,46岁,汉族,农民。原告孙付芹与被告庞民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付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孙付芹负担。审判员 靳英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