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姚远途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远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6号罪犯姚远途,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远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秀玉抚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含已付的二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篇赡养费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360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3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11月10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6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3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远途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达标分8.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远途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11月10日至2015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