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锦和与���执行人韦春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黄锦和。被执行人韦春飞。申请执行人黄锦和与被执行人韦春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锦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韦春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锦和与被执行人韦春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黄锦和同意本案以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品全审判员 黄春先审判员 周衍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勇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