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滨商初字第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东平与许文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平,许文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澄滨商初字第0606号原告:胡东平,系江阴市澄江镇澄北祥龙石材工具经营部业主,男,1967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件,男,1974年5月11日生,汉族。原告胡东平与被告许文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东平的委托代理人陈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文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东平诉称:胡东平与许文件有业务往来,2010年4月起胡东平供给许文件货物。同年10月5日,双方签订了协议合同书,约定可以向胡东平赊欠商品,并可以借款。许文件向胡东平购买价值10250元的货物,并借款10000元。但未按约给付。胡东平请求法院判令许文件偿还欠款20250元,承担该款自2011年1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许文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胡东平系江阴市澄江镇澄北祥龙石材工具经营部的业主,与被告许文件自2010年4月发生往来,许文件向胡东平购买石材加工工具。2010年10月5日,胡东平与许文件签订了协议合同书,约定胡东平资助许文件完成有关在建工程,愿赊欠许文件所需工程用料,并在其工程中遇到现金紧张时给予借款支持,许文件完工后无条件还清胡东平欠款。在此期间,所赊欠的货款及借款均不计算利息,若许文件不按其工程结束后付款,胡东平有权加收利息,利率按银行规定计算。许文件应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无条件偿还所有货款及借款,发生纠纷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处理。许文件在签订合同前后,共计向胡东平购买10250元的货物,并借款10000元。但2011年1月20日到期后,许文件未能清偿欠款,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胡东平提供的协议合同书、供货单7份、借条及营业执照等证据及其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胡东平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许文件既不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无证据否定胡东平的主张,故本院认定胡东平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同书,包含了买卖及借款的法律关系,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纠纷的产生是由于许文件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付货款及归还借款,许文件应当承担责任,并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胡东平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文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东平所欠货款及借款计2025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许文件负担,此款原告胡东平已预交,许文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款项直接给付胡东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春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