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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方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夹江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方某某,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黄土镇。被告:徐某某,男,住四川省夹江县马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孟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璜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