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佳安与何东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佳安,何东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38号原告江佳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文斌、何圳强,均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东明,男,汉族。原告江佳安诉被告何东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佳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佳安承担。审判员 李舒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