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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绍行受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玉兰。上诉人王玉兰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行受初字第8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人鹿山街道办事处、嵊州市公安局越权限制其人身自由,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