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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庆梅与王康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梅,王康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庆梅,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康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庆梅诉被告王康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庆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梅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庆梅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