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王庆梅与王康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梅,王康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王庆梅,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康勇,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庆梅诉被告王康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庆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庆梅在本院宣告判决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庆梅负担。审判员 钟如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明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