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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谭方均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谭方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组织机构代码11315231-8。法定代表人:高明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方均,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谭方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丰法民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通知书告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王 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文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