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银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张银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宋保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圣良,公司员工。被告张银杰,男,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单县。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银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