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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商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与张银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张银杰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商初字第2133号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宋保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商圣良,公司员工。被告张银杰,男,汉族,居民,住址山东省单县。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杰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银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祥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