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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丁建华与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建华,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商初字第00281号原告丁建华。被告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范娅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建华诉被告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96元,由原告丁建华负担。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昱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