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耀银与黄帅、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银,黄帅,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0388号原告杨耀银。被告黄帅,出生,人。被告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杨耀银与黄帅,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大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耀银负担。审判长 杨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