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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吴肖玲、全秀娟、林欣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吴肖玲,全秀娟,林欣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1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负责人:米晋湘,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敏、吴小琴,均系该行职员。被告:吴肖玲,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现于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全秀娟,女,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林进钦,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系被告全秀娟的儿子。被告:林欣祺,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理人:林进钦,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吴肖玲、全秀娟、林欣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已预交),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本院退回1105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审 判 长  朱忠实审 判 员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杨春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