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林某某,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