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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民一初字第11号原告林某某,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区。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汉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