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行非审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王永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王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非审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0319649-1。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委托代理人:邵华,萧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主任。被执行人:王永,男,汉族,1963年8月10日出生,安徽省萧县人,住安徽省萧县。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所确定拆除的建筑物面积不具体、不明确,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萧国土资执罚(2014)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昭玲审 判 员 李雪芹助理审判员 黄 荣二0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