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0156号郑玉林:高娜娜申请郑玉林的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2年沧民终字第02475号,已于2012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高娜娜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缴纳抚养费义务;(2)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焕起联系电话:856****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院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