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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与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商初字第00528号 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丰华路597号。 负责人蔡和平,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刘卫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徐炳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国强,上海观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经济开发区海门港大港路268号,送达地址海门市定海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袁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与被告南通嘉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永诚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海兆南钢材贸易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韩兴娟 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 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孔令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