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帅宏华与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帅宏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2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号中信大厦**层*户。负责人王宏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井大路**号建银大厦**层。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立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莲湖区沣惠西坊285楼2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帅宏华,个体装修工。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帅宏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1元(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5元,由上诉人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 勇代理审判员 王慧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