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明宏与奈曼旗蒙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24号原审上诉人徐明宏,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上诉人奈曼旗蒙医医院。法定代表人:杨迎利,院长。原审上诉人徐明宏与原审被上诉人奈曼旗蒙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2010)通民终字第57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原审上诉人徐明宏的申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巴根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