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4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某某,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已到民政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中 伟审 判 员 杨 晓 武人民陪审员 李 建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闵菲(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