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路留珠诉杨荔枝、薛应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留珠,杨荔枝,薛应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号原告路留珠,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荔枝,女,69岁,汉族。被告薛应波,男,4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留珠诉被告杨荔枝、薛应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留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留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路留珠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