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路留珠诉杨荔枝、薛应波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留珠,杨荔枝,薛应波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相初字第27号原告路留珠,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荔枝,女,69岁,汉族。被告薛应波,男,47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留珠诉被告杨荔枝、薛应波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留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留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留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路留珠承担。审判员  张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丽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