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宾执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朱勤与杨启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勤,杨启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586-1号申请执行人朱勤。被执行人杨启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宾民初字第11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启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启兵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启兵银行存款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德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