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汪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57号原告:王治国,职业不详。被告: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A-2302室,组织机构代码73891570-9。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被告:刘庆飞,职业不详。被告:杨正,职业不详。被告:汪永祥,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王治国诉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汪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治国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汪永祥银行存款3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王治国名下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瑶东北村**幢**室房屋(合产**号)、迟立飞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赫路龙兴苑**室房屋(合产**号)、迟立飞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北元一名城**商**室经营用房(合产**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治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春的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刘庆飞、杨正、汪永祥银行存款34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王治国名下位于合肥市龙门岭路瑶东北村**幢**室房屋(合产**号)、迟立飞名下位于合肥市板桥赫路龙兴苑**室房屋(合产**号)、迟立飞名下位于合肥市临泉路北元一名城**商**室经营用房(合产**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