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执审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执行张延华农机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清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张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审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文岭,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延华,男,住临清市。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业机械管理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延华农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审查期间,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延华,法律程序不能进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并自愿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清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审判长 李晓杰审判员 张荣昌审判员 邢红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