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与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倾国倾城家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倾国倾城家居有限公司,张晓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177号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22层,组织机构代码G7172325-3。负责人袁小彬,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夏烈,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创路65号1-11-2。法定代表人彭世忠。被告重庆倾国倾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珞璜工业园B区园区大道13号4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素平。被告张晓珂,女,汉族,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家博士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倾国倾城家居有限公司、张晓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律师事务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885元,由原告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西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