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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塔民初字第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曹超超与鲍祝萍、鲍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塔民初字第0418号原告曹超超。被告鲍祝萍。被告鲍祝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超超诉被告鲍祝萍、鲍祝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超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鲍祝萍、鲍祝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超超撤回对被告鲍祝萍、鲍祝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795元,由原告曹超超负担。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