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唐丽君与龚蔺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93号原告唐丽君,女,汉族,1950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路烟厂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包书芳,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龚蔺,女,汉族,1978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丽君诉被告龚蔺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丽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丽君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