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民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黄谱庆与甘建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谱庆,甘建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将民初字第1609号原告黄谱庆,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肖翰斌,将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建阳,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黄谱庆与被告甘建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成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翰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建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谱庆诉称:2012年11月22日,原告黄谱庆和案外人张明光与被告甘建阳签订了《包月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323挖机一台租赁给被告甘建阳使用,约定月租金38000元,2013年1月底经结算,被告甘建阳欠原告黄谱庆租金38000元,并于结算日写下欠条一张。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但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38000元;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3990元。(从2013年2月1日开始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日,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0.5%计算,38000元*0.5%*21个月=3990元,此后利息按此利率继续计算至还清款项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甘建阳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2日,原告黄谱庆和张明光与被告甘建阳签订了《包月合同》,被告甘建阳租赁原告所有的323D挖机一台,月租金38000元。2013年1月底经结算,被告甘建阳欠原告黄谱庆租金38000元,并在包月合同空白处写下欠条,欠条载明“欠到黄谱庆323挖机2013年1月前工程款38000元。欠款人:甘建阳”。张明光同意由原告黄谱庆收取被告甘建阳所欠租金。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包月合同一份,注载于包月合同空白处的欠条,张明光的证明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甘建阳尚欠原告黄谱庆租金款人民币3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建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谱庆租金款人民币38000元;二、被告甘建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谱庆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38000元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3年2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甘建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成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木兰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第四十五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