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刚与被告曾志华、王萌申请诉讼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刚,曾志华,王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保字第00007号原告:刘刚,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城区万和茶行(个体经营户)业主。委托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告:曾志华,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新华书店职工。被告:王萌,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曾志华、王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刘刚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曾志华、王萌名下价值400000元的房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郑灿明自愿以其所有的陕AD71**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担保人郑灿明自愿以其所有的陕AD71**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为原告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郑灿明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D71**号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查封、冻结期间不得过户、转让、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丹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