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依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与于贵州供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贺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赵国,男,该站站长。被告贺华,出生不详,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诉被告于贵州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水务局巴兰河罐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景凤审 判 员  李宪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春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