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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建雷、李胜池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雷,李胜池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周建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晓利,宿州市埇桥区芦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李胜池,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建雷与申请人李胜池的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邱毛雷审查此案。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周建雷于2014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周建雷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建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邱毛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孔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