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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大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袁培凤与海向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培凤,海向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大执字第21-7号申请人袁培凤,女,汉族,1970年12月1日生,大同县人,许堡煤焦管理站职工,现住大同县公安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海向宏,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生,大同县公安局干警,现住大同县利民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大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于2011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向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动履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海向宏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贵审判员 郭 金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