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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一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唐海忠与林春竹、刘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海忠,林春竹,刘文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海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春竹。原审被告:刘文华。上诉人唐海忠为与被上诉人林春竹、原审被告刘文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唐海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海忠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海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唐海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琼审 判 员  张瑞虹代理审判员  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