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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