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刘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陈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