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罗世宣与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世宣,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世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长江北路西段附2段315号轻工博览城A区*栋*楼(515-521)。法定代表人:黄茂华。委托代理人:李介波,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振兴路(华富小区商住楼1-2-1)。负责人:刘玉萍。委托代理人:赵宇。上诉人罗世宣因与被上诉人宜宾市美都巴士运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付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