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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陈X申请执行陈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陈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被执行人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乡XX村X屯。申请执行人陈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且此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人民法院(2014)林三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此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