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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邕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邕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2日,原告梁某以其愿与被告玉某于案外自行协商解决婚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春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嘉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