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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史涛先与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涛先;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史涛先,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格哈德.布劳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史涛先与被执行人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法律文书生效前自动履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