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史涛先与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史涛先;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史涛先,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逄锦南、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格哈德.布劳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明,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史涛先与被执行人凯殴弼(青岛)医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在法律文书生效前自动履行。现申请人自愿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