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成年。被告李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