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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成年。被告李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锡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