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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陈峰与刘志刚、刘定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刘志刚,刘定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土家族,生于1988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刘志刚,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日。被执行人刘定显,男,汉族,生于1947年4月13日。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4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立案受理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定显所有的存于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箴塞支行621033141001073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陆仟玖佰肆拾元整(¥694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