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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吴梅荣抢劫、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4号罪犯吴梅荣,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仙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7月10日作出(1997)莆中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1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49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8年1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16日作出(2000)闽刑执字第14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3年6月23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33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9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09年1月4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梅荣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于2013年8月因稿件《感悟美与丑》被《春芽报》刊用奖0.5分。能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达92分以上。能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共获达标分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梅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利 党审 判 员 孙 建 忠代理审判员 赖 亮 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