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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厦民终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方来水与被告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刘建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方来水,刘建光,刘薇,黄米米,王小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厦民终字第3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光。委托代理人温求明,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来水,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建光,女,195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刘薇,女,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黄米米,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小城,男,198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方来水、原审被告刘建光、刘薇、黄米米、王小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4)思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朗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仲审 判 员 王 池代理审判员 苏 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