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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侯学军与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军,陈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侯学军。委托代理人徐雅泉,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学军与被告陈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学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侯学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翠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