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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1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孙宇航与刘继良、王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宇航,刘继良,王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11453号原告孙宇航,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孙树田(系原告父亲),住德惠市。被告刘继良,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王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宇航与被告刘继良、王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诸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宇航的申请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宇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返还原告250.00元,余款2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邮寄费144.00元,返还原告;保全费220.00��,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