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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冯某甲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189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5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邱宁,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8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冯某甲并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4年1月,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以可以办理澳门劳工证为由,让被害人冯某乙收集赴澳劳工人员的办证定金、户口本及相片,并许诺给冯某乙每人几百元不等的好处费。2014年1月至5月期间,冯某乙通过现金支付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将办证定金共计人民币137,000元以及赴澳劳工人员的户口本、相片交给冯某甲。冯某甲收取冯某乙交付的款项后,将上述款项用于赌博挥霍。2014年5月30日,冯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冯某甲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人冯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冯某甲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等程序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邱某甲、邱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收取定金清单,收条,转账记录,欠条,��口信息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了被害人冯某乙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针对以上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1.上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之间是民事债务纠纷,上诉人冯某甲已经签署有明确还款计划的欠条给冯某乙,并按计划还款人民币4万元,该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冯某甲的行为属诈骗错误;2.上诉人冯某甲曾经在2012年介绍他人到澳门务工,可���其具有办理澳门劳工证的能力,其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第一,被害人冯某乙于2014年1月至5月期间陆续将办理劳工证的定金人民币137,000元交给上诉人冯某甲,该款被上诉人冯某甲全部用于赌博,冯某乙在多次催促冯某甲仍迟迟拿不到劳工证、最终无法联系到冯某甲的情况下,于2014年5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报案,5月25日冯某甲向冯某乙出具欠条,承认其欠冯某乙劳工中介费135,000元,并承诺两年内还清。本院认为,被害人冯某乙让上诉人冯某甲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于诈骗发生后被害人自行实施的权利救济行为,不能因被害人事后通过欠条的形式来追索被骗款项而否定上诉人冯某甲之前诈骗行为��成立。第二,上诉人冯某甲辩称自己具有办理澳门劳工证的能力,并曾于2012年帮他人成功办理过澳门劳工证,本院认为该事实不能说明其在本案发生时也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者其主观上具有为冯某乙介绍的人员办理劳工证的意愿。根据其供述,冯某乙于2014年1月份交给其的第一笔办证定金12,000元,被其过年期间悉数赌博输光,为赢回之前赌输的钱,之后几个月其将冯某乙陆续交给其的办证定金也全部用于赌博,而其办理澳门劳工证也只是再委托别人办理,但收费较贵,故没办法办理。从上述经过来看,上诉人冯某甲主观上并没有为冯某乙办理劳工证的意愿,但其虚构办证的事实骗取办证定金用于自己赌博,构成诈骗。上诉人冯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