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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翔与被告崔传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翔,崔传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赵翔,男,41岁。被告崔传太,男,6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翔与被告崔传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翔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忠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