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仕明与石世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明,石世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5063号原告唐仕明,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石世福,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明与被告石世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仕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