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祥林与李运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林,李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赵相林。被执行人李运保。本院在执行原告赵祥林诉被告李运保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运保已履行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恩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