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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执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祥林与李运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林,李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852号申请执行人赵相林。被执行人李运保。本院在执行原告赵祥林诉被告李运保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运保已履行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恩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