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杨和平与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和平,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2号原告杨和平,男,195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张仁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36号14-2#,组织机构代码78746432-6。法定代表人王登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年,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组织机构代码21390127-5。法定代表人周兴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和平诉被告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乾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和平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和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和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交纳740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